第一节
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住宿。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在办好离校手续后,经检查清点登记,方可离开宿舍。
第五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宿客人和亲属,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爱护宿舍楼内的一切公共设施,擅自拆卸、移位、损坏公共设施,加倍赔偿。
第五十九条 注意节约用电、用水,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各种电器,一经查出,除没收器具外,造成严重损失者,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衣物勤洗勤晒, 自觉整理内务,保持室内外整洁,禁止向门外、窗外倒垃圾或泼水,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为了保证宿舍安全,不准许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离开宿舍及时锁门、关窗。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准时关灯、送电,每晚十点楼门上锁,禁止夜不归宿。
第六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吸烟、酗酒、喧哗、打闹。不许在宿舍内大声弹唱、播放收录机,不准在墙面上乱贴、乱画、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男、女生不得互串寝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打玻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住宿学生有义务打扫公共场所卫生、维护宿舍秩序,做好轮流值日工作。
第六十六条 宿舍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凡是卫生不及格的宿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经济制裁。
第六十七条 定期进行“卫生先进宿舍”、“文明宿舍”评比。对入选的宿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