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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考场规则
2012-03-14 21:09  

 

第六节         考场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作好考前准备,按时入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指挥,按指定座位坐,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要保持安静。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准将书籍、笔记本等非考试必需的物品带人考场,确已带来,要在发试卷前交到前面讲台上。桌上只准放置必需的文具,如笔、圆规等以及开卷考试所允许查阅的参考资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拿到试卷后,答卷前先在指定位置写好姓名、专业、班级和学号。

 

作弊者,一经发现两人受同等处理,监考老师立即没收其考卷并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考试作弊零分”装入学生档案,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生必须独立答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有事询问,须先举手示意,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作图外,答题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上一律无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条件帮助别人作弊者,一经发现两人受同等处理,监考老师立即没收其考卷并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考试作弊零分” 装入学生档案,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须立即起立,停止答卷,按规定的交卷方式交卷,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考学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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