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学生实习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到校外或在校内实习前要认真学习实习计划、大纲及指导书,明确实习的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一百三十条 以班级为单位组成实习队,由学校选派带队教师(或干部)与学生干部组成领导小组。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实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请假、安全、保密制度,必须听从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指导,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实习领导小组有权停止实习,不记成绩,并及时报告系,转报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实习中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岗位和动用其它的设备仪器。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指导人员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实习中要虚心向工人技术人员学习。加强团结,搞好厂校关系。在不影响实习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尽可能帮助所在实习单位多做些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及实习指导书要求,努力完成生产实习任务,认真记载实习收获,写好日记。由实习单位填写实习鉴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习成绩按五级记分,不及格者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毕业时做结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生需离队活动时,必须向带队教师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并注意安全按时返回.未经请假者,不得擅自离队。
第一百三十七条 无故缺勤超过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作一门课程不及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