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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
2012-03-14 21:12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根据平时成绩(作业、课堂提问、平时测验等)按40%计,期末考试成绩按60%计,评定出学期成绩,考查科目按平时成绩评定学期成绩。

 

第一百五十二条 平时考查是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基础,是评定学生学期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师应该在各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随时通过观察、提问、测验、批改作业等方法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并且详细记载每个学生的考查结果,以期终考试作为主要依据。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期考试在期末进行,学期考试课程的试题范围包括本学期所授的全部主要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写出书面申请,须经学校批准后缓考,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计零分。对违犯考试纪律的学生,卷面成绩记零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课程毕业考试。毕业考试范围应包括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非毕业考试科目,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视为毕业成绩。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凡期末因故缺考或学科期评成绩不及格者,均在规定的日期内补考。不及格的科目,其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实际补考成绩记分;因故缺考而补考的科目,按补考的实际成绩记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实习课成绩按两门理论课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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