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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规定
2012-03-14 21:06  

 

第二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缺席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应在两周内由学校组织进行测试,经过测试合格者,即取得学籍。测试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应接受学校组织的统一体检。体检确认患有疾病者,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提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缺席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证、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要随身携带佩戴,学生证毕业时收回。

 

(一)新生入学时经复查,合格者由学生科办理学生证。

 

(二)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在规定报到的时间内到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注册或不注册者均作缺席处理。

 

(三)在校学生一律携带学生证参加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和补考、以及出入校门和学生宿舍楼。

 

第十一条  凡遗失学生证者,本人及时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后,由学生科审批补发,并交工本费,补发时当年火车半价待遇作废。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涂改学生证者无效,按遗失处理。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须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交学生处办理,如发现转借学生证或随意涂改乘车区间者,没收其学生证,半年内不予补发,并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第三节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补考。考试作弊者,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记入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缺席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医疗费、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五节   升留级、试读、退学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或者虽有不及格的课程,但达不到留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学期经过补考后,有两门考试课或一门考试课和两门考查课不及格者,跟班试读一学期。试读生试读期内不享受各种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试读每学期办理一次,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教务科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同一学年中经过补考后,累计仍有三门考试课或两门考试课和两门考查课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学生收到试读通知以后,留级生应在当天内到新班学习,逾期一周不到新班者,作退学处理。对留级学生的任何跟班要求不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在同一学期中经过补考后,有四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予以开除学籍处理;在同一学年中经过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考试课或三门考试课和两门考查课不及格者,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累计:

 

    (一)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生产实习、校外实训等),成绩不及格时,均各按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实践或本专业的技能训练结业考试不及格者,或毕业时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参加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四)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试读、留级、开除学籍课程门数。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申请程序:

 

(1)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审阅;

 

(2) 主任签署意见后,将学生书面申请送交学生科审核;

 

(3)  学生科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4)  校长批准后,学生领取《离校通知单》,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   关于退费的有关规定:

 

(1) 学生入学一周内申请退学者,学校批准后,退学生所交过得当年学费、及部分住宿费,服装、公寓物品、书没领取者,退服装费、公寓物品费、书费同时交纳录取费和体检费;

 

(2) 学生入学一周至一个月内申请退学者,学校批准后,退学生所交的当年学费、住宿费的二分之一;

 

(3) 学生入学一个月至四个月之内申请退学者,学校批准后,退学生所交的当年学费、住宿费的三分之一;

 

(4)  学生入学四个月后申请退学者,不退学费、住宿费;
(5)  违反校规、校纪由学校开除学籍者,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

第六节  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办理转专业手续。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在规定时间内(即新生军训结束后一周内)可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却有专长,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有所在专业班主任推荐,经学生科考核证实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   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   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即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规定时间(即新生军训结束后一周内)之外;

 

(二)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三) 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四) 有重大违纪情况,正在处理中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家长签字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并经转入专业班主任考核同意后,上报学生科,由学生科综合考核确实符合条件即可转专业学习,同时抄报教务科;

 

(二)   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新生军训结束后一周内办理。转专业学生在手续办理过程,仍在原专业学习,应遵守纪律,安心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有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操行总评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工作者,允许保留学籍一年,病愈后由学校同有关部门联系,酌情安置。

 

 

第九节 学生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学生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不断充实以下内容:

 

(一)   学生入校后填写的《技工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

 

(二)   团委提供的学生入团志愿书;

 

(三)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等各类表彰所形成的材料及登记表;

 

(四)       学生科、教务科和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形成的处理意见;
   (五)校党校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党校培训的登记表;
   (六)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一次的素质综合测评表  ;
   (七)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的材料;
   (八)校医院提供的毕业生体检表;
   (九)教务科提供的毕业生历年学业成绩表;
   (十)学生获省级、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登记表;
   (十一) 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档案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档案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承办、学生、年级、专业及时间。手续必须完备。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各类材料必须使用办公用纸,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四十六条  校领导或者班主任、辅导员及任课老师,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学生档案,并按查、借阅规定予以登记,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借出使用,要由借阅单位填写《借阅档案审批表》。经学生科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十九条   新生档案必须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后,派专人将档案转交到校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转学,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档案必须经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 ,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第五十二条  转出转入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严禁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入转出。对转入的学生档案,经校对无误后,要及时将回执签名盖章后退回。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录取院校地址转递。(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保留学籍的学生、出国的学生,以及改派缓派的学生,其档案可暂存学校一年。
第五十四条  查阅、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阅、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第五十五条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摘记档案内容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及私自存放。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离校手续完备的毕业生档案,对利用职权违反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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