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学生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六十八条 早读、晚自习、校会、班会、卫生与劳动时间均属考勤范围,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的需要请假。
第六十九条 因病请假,必须持校医务室或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班主任签批的请假条。
第七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由个人出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经班主任签批方能生效。
第七十一条 早操、间操、晚自习、请假必须经班主任批准。班干部无权批假。
第七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向班主任销假,如因故需延长假期,应持交有关证明续假。
第七十三条 学生请假如无特殊情况不应让别人代办请假手续,更不准事后补假。
第七十四条 病、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生科审批,一周以上由学校审批。各种假条期满后,都交给班主任,班主任根据各种考勤记录每学期进行汇总,作为操行、奖学金及各种评比活动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上课后十分钟未到,下课前十分钟早退均算缺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符合上述要求而缺课者,均以缺席论处。缺席三天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周六、周日请假:家庭住址在郑州及所辖县、市的学生可以直接由各宿舍长组织统一从班主任处领取假条。
第七十七条 家庭住址在郑州及所辖县、市以外的学生,须家长与班主任联系,经确认后予以批假。
第七十八条 假条必须写明具体事由,不得捏造事实。伪造家长签字的,一经查出,除立即通报家长外,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宿舍长有义务监督本宿舍学生请销假情况。不得隐瞒、包庇违犯请销假制度的行为和学生。
第八十条 若请假条出现剩余应立即交至班主任处,严禁将空白假条借与他人。
第八十一条 请假条须有班主任签章,否则视为无效。
第八十二条 销假时请假条上必须有家长签字。
第八十三条 如个人或集体违反请销假制度,将取消个人或集体的请假资格。取消期限根据违纪情况而定。
第八十四条 学校将每周对请假学生进行抽查,如发现行为与请假事由不符者按夜不归宿论。
第八十五条 如因其他原因未能离校,应立刻办理销假事宜。
第八十六条 周六周日外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学生应在家长与班主任联系确认后,由班主任批假。